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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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5 09:06    作者:365bet体育投注网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积极应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根据自治区实际,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盟市辖区内2个以上旗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旗县(市、区)辖区内2个以上苏木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

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总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分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公安、武警和事故所在地区公安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和做好病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追缉肇事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银行帐户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2.医疗救护指挥部: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负责,卫生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开展抢救工作,分流病员,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员数,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继续造成的危害,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3.事故调查指挥部: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商务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指挥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盟市的盟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盟市长任副指挥长,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病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生活安置、安抚工作。主要职责是:协调保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民政、劳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病亡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理,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及时通知病亡人员家属,落实接待车辆和住宿,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3.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二)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按照事故发生状态,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2.负责总指挥部职责的具体落实,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

3.协调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6.负责信息发布;

7.组织应急演练,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8.其它日常工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自治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自治区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局、教育厅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省(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监管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盟市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三)报告制度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5.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3)向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配合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的应急响应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总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盟市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盟市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组织救援工作;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召集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接受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

(1)盟市应急响应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自治区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盟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挥部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盟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盟市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对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总指挥部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者部分启动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

(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旗县(市、区)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机构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加强对旗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五)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总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总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总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七、事故应急措施

(一)发生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启动预案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下属五个分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事故发生初期,在总指挥部未发布启动预案前,事故单位或现场处理指挥人员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八、各分指挥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拟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

应急处理预案必须包括四方面内容:

(1)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采取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4)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物资(包括设备、设施等)保障。

九、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的总体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分指挥部牵头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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